马克思主义学院

新葡京学生宿舍管理办法

根据教育部《新葡京》《新葡京》及学院关于学生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 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新葡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住宿管理。

第二条 住宿学生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,自觉维持公共秩序,如有违反,视情节轻重报学生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。

第二章  登记管理

第三条 学生住宿由学院统一安排,实行年级专业班级相对集中和男女生分楼居住。

第四条 学生住宿实行学院和学院后勤保障处双向登记制度。

第五条 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办理退宿手续。

1.新生未通过体检复查但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;

2.经批准办理休学的学生;

3.开除学籍和退学的学生;

4.出国、转学、入伍、毕业的学生。

第三章  住宿管理

第六条 学生必须在学院安排的指定房间居住,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。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,应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,学院审核同意后出具相关证明,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调寝手续。

第七条 学院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。确有特殊情况,学生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,并由学生家长签字认同,经学院批准,方可在校外住宿。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有关法律、法规及学院的相关规定。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可视个人情况,自行决定是否办理退宿手续。

第八条 暑假留校的学生须填写《新葡京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登记表》,经各专业班级、年级汇总后统一报宿舍管理部门,由宿舍管理部门安排住宿后,报学生管理部门和保卫处备案。暑假期间学生凭学生证方可住宿,学生证严禁外借他人使用,一经发现,取消假期入住资格并按学院规章制度给予处分。

第九条 学生办理退宿须由学院开具证明并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。如未办理退宿手续离开,按正常入住宿舍管理,实时收费。

第十条 学生因调宿、退宿等原因,离开原宿舍前,必须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。由宿舍管理部门对宿舍内的设施设备进行验收,回收钥匙并在通知单上盖章后方可搬离宿舍。离宿学生搬离原宿舍时,应清点好个人物品,个人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。搬离后,原宿舍剩余物品视作自动放弃,宿舍管理部门有权处理。

第十一条 关闭宿舍楼门后,学生因特殊原因外出的,需第一时间联系辅导员老师,由辅导员老师进行现场确认情况(周五周六由值班老师现场确认情况)后予以登记签字,原则上因病需要外出的同学由寝室长、班委予以陪同,特殊情况陪同人员由辅导员老师安排,做好《新葡京领导》登记,离宿归宿签字(宿管人员需核对临时通行证、学生证、身份证后予以放行)。

第四章  生活秩序管理

第十二条 学生应遵守学院作息时间,按时起床,按时就寝。学生宿舍楼每天早6:30开门,晚23:00关门。根据贵州省高校学生宿舍收费管理办法(黔发改收费【新葡京】116号),学生宿舍的水电供应定额为:每生每月3吨水、5度电。超出额定供应部分的水电费,按居民用电、用水价格收取。每月最后一天将水表、电表数由班级生活委员汇总至宿管值班室,待核定后扫学院的二维码进行超出的水电费的缴纳。

第十三条 严禁夜不归宿。熄灯就寝后,不得喧哗吵闹,继续使用任何照明器具,大声播放音乐等。

第十四条 未经允许,禁止男女生互串宿舍,禁止在异性宿舍逗留、留宿。

第十五条 禁止在楼道内从事体育活动及在楼内大声喧哗,不得高音播放音响和演奏乐器。如因工作需要在宿舍内举办集体活动,需经学生管理部门和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后,在不影响他人休息的前提下进行。

第十六条 学生在宿舍内不得赌博、酗酒、吸烟、打架斗殴;不得进行宗教活动;不得存放、散布和传播不健康的涉及暴力、色情等书刊、光盘软件及音像制品。

第十七条 未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,学生在宿舍内不得随意张贴、涂写刻画。任何人不得在宿舍楼内张贴不健康的宣传品等。

第十八条 学生未经批准,不得在宿舍楼内散发各类广告以及从事各类商业活动,严禁非法直销及传销活动。

第十九条 学生在宿舍内不得饲养动物,也不得将动物带入宿舍。一经发现宿舍管理部门应立即清除并上报学生处。

第五章  卫生管理

第二十条 学生宿舍内须建立卫生值日制度,值日生每天进行清扫整理,全体成员定期进行清洁大扫除。

第二十一条 学生应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,被褥叠放整齐,日常用具统一摆放,保持宿舍内整洁卫生。

第二十二条 爱护公共环境卫生,宿舍内不准堆放垃圾等杂物。

第二十三条 学生在宿舍内不准向窗外和楼道内吐痰、倒水和乱扔瓜果皮核、纸屑、烟头、酒瓶等。严禁在公共水池内乱倒剩菜、剩饭。

第二十四条 宿舍管理部门定期配合学生处、保卫处开展卫生联合检查。宿舍管理部门汇总相关检查结果后,定期向学生管理部门和各学院进行通报。

第六章  安全管理

第二十五条 学生在宿舍区内应树立安全防范意识,确保人身安全,确保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安全。

第二十六条 住宿学生应民主推选寝室长一名,作为宿舍安全负责人负责督促宿舍成员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,做好防火、防盗、防骗等安全防范工作,发现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学生宿舍管理人员。寝室长应当组织制定《新葡京》,监督落实值日计划,组织宿舍成员参加宿舍文化活动。充分发挥学生党员、团员、班干部等学生骨干作用,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体活动,共同营造积极、健康、向上的宿舍文化氛围。

第二十七条 住宿学生不得挪用、损坏消防器材、堵塞消防通道;不得存放或者使用各类危险物品及违章电器;不得使用明火;不得私拉电线、私自使用公共电源。

(一)危险物品包括:

1.管制刀具;

2.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腐蚀性、放射性物品;

3.刀身长度超过120mm、宽度超过25mm的刀具;

4.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化学药品;

5.其他易伤及他人、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物品。

(二)违章电器包括:

1.电吹风、电热棒、电炉、电热毯、电冰箱等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;

2.电饭锅、微波炉、电磁炉等炊具;

3.其它大功率电器;

4.无国家CCC认证(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)的电器。

(三)私拉电线行为包括:

1.从固定插座以外引出线路的;

2.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房间外的。

二十八 学生在住宿期间有以下行为,学院有权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;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:

(一)在宿舍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活动的;

(二)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的;

(三)非法聚集、蓄意滋事的;

(四)非法携带管制刀具、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物品等进入宿舍的;

(五)从事有悖于社会秩序活动的;

(六)法律法规及学院制度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。

 学生在宿舍内有以下行为,经管理人员提醒、纠正却拒不改正的,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给予通报批评:

(一)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允许其进入宿舍,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;

(二)未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或退宿未按规定时间离校的;

(三)阻挠学院工作人员或学生组织进行检查的;

(四)未经批准在宿舍楼悬挂条幅、标语的;

(五)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、床位的;

(六)私自更换门锁、私借钥匙或出租宿位给他人,造成不良后果的;

(七)违规挪用、损坏消防器材、堵塞消防通道的;

(八)爬窗、爬楼的;

(九)在宿舍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;

(十)故意帮助非本宿舍成员隐藏,以逃脱检查的;

(十一)有向学生宿舍楼外倒水、投掷物品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;

(十二)故意干扰其他同学按规定入住,造成一定影响的;

(十三)在宿舍楼内饲养猫、狗、鼠、兔、蜥蜴等动物,或携带动物进入宿舍楼内的;

(十四)在宿舍楼内存放、使用违章电器或明火用具的;

(十五)在宿舍楼内存放、使用刀身长度超过120mm、宽度超过25mm的刀具等易伤及他人的危险物品的;

(十六)在宿舍楼内存放、使用危险化学药品等易伤及他人、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物品的;

(十七)私拉电线、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的;

(十八)有其他造成公共秩序破坏、设备设施损坏或环境卫生污染等行为,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。

十条 学生在宿舍内有以下行为,经管理人员提醒、纠正却拒不改正的,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,给予当事人口头警告或书面警示:

(一)私自将钥匙转借给他人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;

(二)私自移动、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室内布局改变影响公共安全的;

(三)对宿舍公共家具、设施进行装饰或改造,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;

(四)在管理人员检查时拒绝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的;

(五)办理调宿或者退宿手续后,未在三天内搬清个人物品,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住的;

(六)故意干扰其他同学按规定入住,但尚未造成重要影响的;

(七)在宿舍楼公共区域随意堆放、丢弃杂物,但尚未造成重要影响的;

(八)未按规定在宿舍楼栋内停放车辆(如自行车、电动车)的;

(九)通过电子设备或其他方式发出声音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、休息的;

(十)在学生宿舍楼内吸烟的;

(十一)在床上使用电器设备未拔下插头的;

(十二)未经学院批准在宿舍楼张贴海报、派发广告等张贴物的;

(十三)造成安全隐患,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;

(十四)其他轻微违反宿舍管理办法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。

 学院可强制清理违法、违规占用学生宿位的人员及其物品。校内各部门应负责做好本部门在校或毕业学生、教职员工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,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清理违法、违规占用学生宿位的人员及其物品。违规占用床位的,学工处负责通知相关部门采用提醒、警告、停水停电、移除物品等必要措施对违法、违规占用学生宿位的人员及其物品进行清理;保卫处协助进行强制清理,确保学生床位不被非法占用。

 学院对学生在学生宿舍的违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、书面警示、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等管理和处罚方式,但不得体罚学生。其中,纪律处分按照《新葡京学生处分管理规定》实施;对尚不足以构成纪律处分的学生宿舍违规行为,由宿舍管理员进行提醒、纠正和记录;当事人拒不改正的,宿舍管理员应及时报相关部门,由相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口头警告、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;涉及违纪的,宿舍管理员和相关部门应报学生处等职能部门处理;涉嫌违法的,报请公安部门处理。因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,当事人应予以赔偿。

 因宿舍违规行为,累计受口头警告两次以上的学生,由学工处给予书面警示;一年内累计受书面警示两次以上的学生,由学工处给予通报批评;累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学生,按相关程序给予纪律处分。

第七章  奖励与处罚

第三十  按《新葡京学生文明宿舍评比办法》开展学生文明宿舍评选活动。荣获“新葡京学生文明宿舍”称号的宿舍,将给予奖励。

第三十 学生在宿舍内日常表现将作为各种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。

第三十 违反本办法者,将依据《新葡京学生纪律处分规定》给予处分。

第八章  附则

第三十 住宿学生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,应照价赔偿。

 住宿学生应在学年开学时一次性交足一学年住宿费,住宿费按学院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。

 本办法由学院学工处、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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